
上班第一天辞职,回家途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李春于2017年7月28日前往劳务派遣公司天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1日到青城公司上岗工作。但在工作第一天时,李春便向青城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原因是“不想做了”。青城公司当即同意了劳动者李春的离职申请,李春随后离开公司回家。在回家途中,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李春抢救无效死亡,货车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春的家属要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经过工伤认定以及复议,人社局以及复议机关都认定李春的死亡是工伤,遂天山公司和青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虽然当天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在离开公司回家的途中应当视为下班,且李春下班的路径属于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遂判决驳回了两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之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员工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如果属于下班途中,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那么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然是在离职当天发生的事故,但劳动者离职当天完成工作交接的行为也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所以离开公司的行为属于下班。再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以及宗旨,此次的判决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了首位,合法合理,没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