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运用竞业限制协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以保障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但在保障企业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上,其也具有重大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限制的含义及作用
企业如何运用竞业限制协议保障自身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竞业限制的法律概念及其作用。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从前述竞业限制的含义中,我们可知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点:一为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任职,原公司商业秘密及技术无法得到有价值的发挥。二为防止不当竞争关系的出现。掌握核心秘密的员工跳槽到与原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将直接导致新公司与原公司的商业竞争。
通常来说,在保障企业商业秘密中,与员工签署商业秘密条款更能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企业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约定在一份协议中,如腾讯公司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而竞业限制的作用更多体现在防止直接竞争关系的出现上。
二、打造一份全面、优质的竞业限制协议
(一)竞业限制主体范围
每限制一位劳动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用人单位就得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受限制的主体不宜过多,应当合理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用人单位在选择受限制主体时,应当选择已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对于未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即使其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也不会大幅度的提升新公司的竞争力,对原公司构不成竞争威胁。
(二)竞业限制的内容
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内容时,应当将限制就业的职业种类和范围,限定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内,而不能任意扩大到整个行业和各种职业,否则有可能因完全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这里,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采取清单式列举的方式,明确和自己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同业对手及企业类型。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上限,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可以短于两年,但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无效。毕竟竞业限制义务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该期限不宜过长。
(四)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上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下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下限: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但最低不得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
竞业限制的支付方式,直接影响着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致竞业限制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
实践中,也存在用人单位采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支付或在职时与工资一起按月发放的形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前者的发放方式并不会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但不利于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而后者的发放方式,存在重大争议及风险。如(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季铵盐公司向张立新支付的保密费应属于工资范畴,而非对竞业限制的补偿”。因此,在发放方式的选择上,最好根据法律的规定,逐月发放。
(五)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是企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违约金数额越高越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将比对因劳动者违约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该经济损失将由用人单位自己举证证明。如若违约金数额严重高于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法院将酌情予以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循合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份完整、全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当然,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譬如劳动者临时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等等,遇到突发事件不要慌,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有协议保障基础上,这些突发事件都不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