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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单位不交社保怎么办?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24 11:00:06

  

       疫情的爆发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影响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近期,君帆律师接到众多劳动者的咨询。有被辞退后经济补偿金如何索赔、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等等,甚至还有部分劳动者咨询社保的缴纳问题,为此,君帆律师单独开此专题,详细解答关于社会保险部分实践问题。

  1、人们常说的“五险一金”是哪“五险”,哪“一金”?

  答:“五险”系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系指住房公积金。

  2、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答:是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员工离职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理论上员工当月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即社保减员)。但是,不同的地方的社保缴纳政策不同,用人单位社保减员是否违法还应结合当地的社保政策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社保征缴日之前、或每月15日之前社保减员的,具备一定的正当性。

  4、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答: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并非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的合法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不必为劳动关系未满三十日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日期前终结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目前社会保险费用是实行按月申报缴费,但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因其工作未满一个月而丧失,用人单位亦不能以职工未工作满一个月而拒绝履行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职工各类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多少?

  答: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规定:(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因此,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工资包含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费用),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根据单位内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举个例子,上海卫华公司有A、B两名职工,A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B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则用人单位、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如下(以上海为例):

  (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6、入职新单位的,如何确定职工社保缴纳基数?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7、用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保险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8、入职新单位的,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

  答:根据《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9、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补缴、补足社保吗?

  答:补缴、补足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对于补缴、补足社保问题,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即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10、入职后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何维权?

  (1)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进行维权投诉

  (2)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部进行投诉

  11、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维权?

  (1)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投诉申请;

  (2)拨打12333,进行线上投诉。

  以上就是本次君帆律师整理、收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常识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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