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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造成学生瘫痪,高校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25 08:00:00

社团活动造成学生瘫痪,高校承担责任

    近日,山东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学校、受伤学生本人分别承担七成和三成的责任。

    据悉,小王是济南某大学的学生,在大二时,参加了学校社团组织的应急救援大队活动,在训练时,小王在同学的带领之下练习前空翻的动作时摔伤,导致骨折脱位,颈髓损伤,全身瘫痪,共住院一千多天。随后,瘫痪的小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未尽到义务的侵权责任。学校认为,该名学生自愿参加社团活动练习空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新规定的“自甘风险”,所以出现了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而小王认为,自己虽然参加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校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没有进行教育、指导和保护,就应当承担责任。

    高新区法院认为,高校在明知学生参与危险动作训练的情况下,没有对学生进行理论培训以及安全措施保障,导致小王受伤瘫痪,应当认定学校具有过错,而小王作为19岁的成年大学生,应当对自己参加文体活动的风险具有风险预见的能力,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损害,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我国侵权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成年的高校学生在大学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定。

    高校学生是社会创新与发展的主力军,但我国高校普遍重视专业素质教育而轻视安全防范教育。近年来,高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一直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之中都将重点放在了未成年学生校园安全保护方面,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高校学生校园安全的关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模糊不清,所以高校和学生在人身侵权损害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又由于人身损害在高校之中时有发生,所以就对法律的规定产生了一定的要求。

    结合本案来看,高校学生在进行文体活动时,因高校没有尽到教育、引导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合乎道德和法律的宗旨目的,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较好地维护,解决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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