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出轨怀孕,孩子出生就卖掉
广东江门新会的一名女子阿玲在今年6月份产下了一名男婴,但当孩子的父亲8月份提出要看望孩子时,却得知孩子已经被阿玲卖掉。
据悉,阿玲和阿荣在2020年恋爱同居并怀孕,随后阿玲的丈夫突然出现,阿荣才得知自己的女友其实早就有了家室。阿玲被丈夫带走时,肚子里还怀着三个月的孩子,阿玲告诉阿荣,等自己孩子出生之后,就与丈夫离婚回到阿荣身边,阿荣便信以为真。
在临近预产期20天的时候,阿玲便瞒着阿荣寻找买家,将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在阿荣报警之后,新会市公安机关迅速将阿玲和买家抓获,追回了被拐卖的孩子。
根据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本罪并没有规定实施该罪的主体的限制,只是将所有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的行为都认定为此罪,如此说来,即使是自己的亲生父母,都没有任何权利出售孩子。
对于孩子的买家来说,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从民法层面来讲,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法人以及为法人组织之间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者是分立并存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婴儿自从出生开始便享有了人格权利,而不能随便被当做“物”来进行处置、买卖,这无疑是对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人格权利的极大侵犯,若是实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应当按照抚养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送养,但如果送养行为与金钱挂钩,就变了性质,要承担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