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中没有“待岗”的概念。所谓“待岗”,是指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公司让员工待岗才是合法的?
1、企业因其他原因停产,员工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工作,不能参加正常生产活动。生产任务不足、停业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支付待岗工资。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1994年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公司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参与工作,可以解释为待岗。
3、由于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单位安排培训学习,属于培训期间的待岗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职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培训。
4、经员工个人主动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自主创业等社会活动的,经企业同意,可以理解为停薪留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员工自己要求,而不是公司强制要求,如果员工证明是公司强迫的,则非法待岗。因此,公司需举证是员工主动要求的,若待岗合法,员工待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