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保密协议,员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02 16:43:24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其商业秘密严格进行保密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被泄露是企业的损失,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我们赞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的企业要求员工签署违约金协议,那么这样约定违约金是否可行呢?

    与用人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离职后,员工是否可以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员工没有与雇主签署保密协议,也没有签署竞业禁止条款,员工在离职后将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在选择工作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劳动者与原单位从事同一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无权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前提下,劳动者不仅有遵守保密协议的义务,还受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在辞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直接竞争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相同业务的创业。

    如果员工没有与雇主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也没有在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离开公司时,有义务按照保密协议或条款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员工不受竞争限制,可以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工作,原雇主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只是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