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竞业限制,离职签订保密协议,单位有什么义务需要履行?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03 14:44:05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劳动合同外,还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类协议通常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由双方实际履行,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

    “竞业”即指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含以下几类:

    1.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

    2.与本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

    3.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

    4. 自己从事与本单位同类业务的;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工作,否则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那么,是否用人单位可以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

    用人单位可以与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的任何员工都有保护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客观上任何员工都不能实际知道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事实上,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仅限于真正了解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只需与这类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些人员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用人单位无需和所有的劳动者全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不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二,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且签订大量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会令用人单位承担巨额的经济补偿金,这样对于单位并不好。所以,对不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无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单位应该如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仅约定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补偿,则劳动者有两种选择。第一,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可以从事与原用人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可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然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双方约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依协议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而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因此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支付其应当支付的该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协议解除权

    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不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能给履行协议的劳动者造成损失。因此,法律还规定,如果雇主单方面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有权要求其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额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也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在其单方终止后,是否要求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选择。

    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法定条件的,即在协议履行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劳动者不享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而只能在用人单位出现法定情形时予以解除协议。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员工违反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尚未履行的部分,劳动者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所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其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当然,劳动者因违反协议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明确竞争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和范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无限放大。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竞争对手得知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区域,应当在能够与用人单位实际形成竞争关系的范围和区域内确定。

    至于竞业禁止期,也可以由双方具体约定。法律对竞业禁止的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即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