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和工资的,法院认可用人单位享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用工自主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行使条件更加严格,即便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生产经营变化合理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通过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
对于公司能否单方调整岗位问题,有三种情况是可以的:
1.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即公司要有员工不胜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依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调岗或者培训。
2.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3.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因生产需要而作出的临时的岗位调动或者安排。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中,用人单位通常都赋有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而劳动者通常都会默认该条款。
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如果要调整员工岗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本条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产经营需要,这是一个无法界定的理由,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的无限自由权,用人单位需要的时候,这就是必要的,完全排除了劳动者的需要。该条款赋予单位随意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况且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用人自主权。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条款是无效的。
在员工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