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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还是拉动仲裁,你选择哪一个?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7 09:39:3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作为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那么为求利益最大化,应该是选择劳动仲裁还是选择劳动监察,抑或是两者同时进行呢?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衡量:

    劳动监察有以下几个优势:(1)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周期短,投诉一般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处理。而申请劳动仲裁,在案件比较多的区,半年到一年时间属于正常情况。并且,非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的情况下,很多案件需要经历一裁两审,动辄一年以上时间。因此劳动监察周期较短、效率较高。(2)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检查,并不限于劳动者投诉的事项,“由点及面”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威慑力,还可以采取进场、书面审查、委托审计等各种措施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减少甚至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3)用人单位发生在2年内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都可以查处,并且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因此,对于离职后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但是未超过2年查处期限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4)劳动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使用人单位迫于压力尽快为劳动者补发工资,即便用人单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在劳动监察大队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劳动仲裁的优势在于可以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争议的诉求自然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更有利于劳动者用更少的时间解决令人头痛的问题。因为监察本身的行政程序本质较严谨,且没有裁决权利。如果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在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无异议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只能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伪造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才可能撤销该终局裁决,一旦裁决被撤销,劳动者只能再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反之,法院将驳回用人单位的撤仲申请,该终局裁决生效,劳动者可依据该生效文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无需经历一审、二审的法院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工资争议标的金额不大(未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个月的工资金额)的案子通过一裁终局快速定分止争,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对理想的解决途径。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法定程序才能获得生效判决。

    那么如何抉择呢?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如用人单位实际已不正常营业;诉求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与单位解除、确认劳动关系;因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建议直接选择仲裁。而若用人单位就是无故拖欠工资,那么监察将会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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