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遗嘱大致有五类,每一种遗嘱又有其有效成立的条件。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思所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基于真是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保护自然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法定继承的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应当首先由继承人相互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遗产继承人可以就遗产继承问题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那么关于协议的有效性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关于协议的主体,应主要把握法定继承的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通俗来讲,就是指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法定继承情形下的协商处理,首先从主体来看必须是继承遗产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被继承人的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协商处理。
第二、关于协议内容,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各方合意的真实性。即各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系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对于成年人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遗产分割的认识通常不会存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则应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维护其继承利益。如本案中原告孙某甲系原告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其在不侵害原告孙某乙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代表原告孙某乙分割王某的遗产,应视为原告孙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看协议内容的合法性。首先,协议内容应当处分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能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以外的财产,当然如果其中有某一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且该继承人亦同意在协议中一并处理的情况除外
法定继承中,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要求按照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