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病危,父亲回老家遭公司开除
今年三月六号,星期六晚上十一点多,张先生还在公司上班。突然接到宿州市立医院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孩子快要不行了,已经没了呼吸,现在还在抢救。于是,张先生一边和自己的主管请假,一边就赶紧从江苏苏州往安徽宿州老家赶,想回去看看孩子情况。
但是在张先生自己请假的时候,主管却说,这不行的,现在是星期六,这请假要到礼拜一,也就是说要到三月八号的时候跟老板说。
主管说他做不了主,但是到后来老板说请假是不可能的,要不然张先生你自己离职吧。对此张先生也不愿意,因为没了工作就意味着小孩治疗没了费用。可是随后,他们公司就单方面和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请假没有批准,直接就走了。旷工三天违反了员工守则。
那么对于公司这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很明显在此次事件中,张先生有事先向公司请假,而且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所以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而且倘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即便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当支付一定的工资作为补偿。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不仅保护个人的姓名,肖像等权利,而且也明确了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我们也要注重加强法律意识,不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不管再怎么美化,再怎么说得天花乱坠,工作对于普通人来说本质就是为了赚钱,就是为了养家糊口,为的就是家人能够活得更好,为了家人能够饿了有饭吃,病了有钱医治。如果父亲死了不能奔丧,孩子病危不能请假,这样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倘若大家遇到这种问题,希望可以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