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单方面与国际品牌解约要赔钱吗?
有关品牌“声明抵制新疆产品”的消息曝光后,多名娱乐明星宣布与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品牌解除合作关系。演员与国际品牌签订合同,并且仍在合同期间,这种单方面解除合同,会给演员带来什么损失?
“明星解约”,意味着合同中有些钱拿不到,因为品牌不可能在签约的时候把所有代言费都给明星,很大一部分根据履约情况支付。而且有可能这些品牌以后不再请这些明星代言,也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此外,还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尽管明星背后有强大的法律团队,但是,这些机构法律团队也不弱,而且购买方占有优势,因此,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严苛的解约条款,明星如果解约,会支付巨额违约金。
如果合同约定管辖是国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星解约很有可能会被裁决赔偿。
即使在国内审理,法定解除权支持明星解约的,明星单方面解除有关的合约也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于辱华行为导致的形式变化,明星可以选择解约。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就此来说,如果签订合同前约定品牌方高管或相关人员发表辱华、违背一个中国之政治立场或其他政治敏感的言论或行为,或者形成公共负面反应的公共事件,明星可以选择解约,那么解约行为也是合法的。
无论如何,明星为了国家利益,为了民族尊严而解约,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尊重,从长远来看,即使明星为之付出一些代价,也是值得的。我们不仅要在道义上支持明星解约,更要拿出行动支持,如果企业能请这些明星代言,也是对这些辱华企业最好的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