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外出打工的人们来说,租房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尽快站稳脚跟但又存在许多不确定风险。例如租期约定不明被房东赶走、租期届满后房东不同意续租、租住期间发现房东将房子卖给了别人等,都会让租客手忙脚乱十分被动。好不容易租到的地段好价格低的优质房子,作为懂得救济权利的租客,一定不能轻易被赶走。
首先要审查租借合同上是否清晰列明租赁期限,不怕短期,如果长期要格外注意。如果租赁期限未超过六个月,那么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但是一旦超过六个月就必须和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如果超过二十年,不要觉得一劳永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在第二十年期限届满。如果租客不搬走,房东也继续收房租,那么将和超过六个月的口头租赁合同一样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是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提前通知租客后不再将房子进行出租,可以将房子卖给他人。
其次,租客要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足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房东交房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租客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并且经房东催告仍不履行,即便仍处于合同期限内,房东也可以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后,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房屋,将其出卖。
如果房东在租客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售,影响租客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便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影响租客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租客可以在租赁期间内继续居住。
此外,如果第三人联系租客要求其搬出自己的房屋,那么租客应当及时通知房东。房东可能会和租客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也可能和第三人协商后让租客继续租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房东需要对自己的不诚实信用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