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订立的合同在被法院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和撤销都具有溯及力,可以溯及到合同订立时。那么如何区分合同可撤销还是无效呢?其实关键看保护法益的对象。合同被宣告无效往往是因为损害社会公共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可撤销的合同则通常仅仅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并不会影响到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订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合同中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那么合同便不属于合法订立也便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作为国企工作人员的甲和商场老板乙恶意串通,甲利用职权高价购买乙商场商品,并收取乙的回扣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此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如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典型的无效合同还有阴阳合同。例如甲乙签订标的额为一百万的买卖合同,但是为了缴纳较少税款,明面上签订合同里甲只需要支付乙50万。此时,50万的“阳合同”因构成上述法条第三项而无效,双方间一百万的“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的合同除了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还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允许其补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而其余三种,只有因意思表示瑕疵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撤销。如甲明知乙父亲重病急需钱,低价提出购买甲的珍藏古董,甲可以以显示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两者的法律效果大致相同,除了都具有溯及力,并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