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艾和任不淑结婚后多次遭受其家庭暴力,但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甄艾选择了忍受。在孩子考上大学后,甄艾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在上诉状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列举了甄艾对其施暴行为。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因而驳回甄艾的诉讼请求。
上述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并非所有的离婚申请,法院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无法了解每个当事人婚姻中的具体情况,其了解的途径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因此对于甄艾对任不淑家暴的指控,由于缺乏确凿证据无法认定。并且感情主观性很强,诉讼中往往是一方执意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起诉离婚时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在我国,解除夫妻关系既可能是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可能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聚焦婚姻法中准予离婚的条件,而非陷入争论感情破裂的无休止陷阱里。
首先,在起诉离婚前可以检查自己的婚姻中是否有法律禁止性事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可以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事由,这样相比于诉讼离婚,能有更大的几率使夫妻关系自始无效。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那便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都会先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这时需要把握机会。以甄艾起诉任不淑为例,甄艾可以在调解阶段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争取和任不淑达成调解离婚协议。
如果没能调解成功,那么原告需要围绕婚姻法中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进行举证。即被告是否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是否失踪。上述情形都是法院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如甄艾指控任不淑家暴,可以提供居委会调解表或者公安出警记录等有力证据进行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