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比很多人都经历过公司搬迁的情况,伴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的壮大或者经营战略的调整,很多公司会选择变更办公地点,从所在城市某区搬到另一个区甚至更换城市。由此不可避免会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公司离家距离变长直接导致通勤时间延长。来自江苏的甲便因公司变更办公地点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最终被解除劳动合同。让人唏嘘的背后,还要明白法院判决在协调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努力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护边界。
从(2016)苏05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中,可以知悉甲所在的公司决定搬到新厂工作,甲不同意公司的决定,认为变更劳动地点将导致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不正常上班。于是公司以甲旷工违反公司制度,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开除甲有法律依据支撑,甲的旷工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但是甲提出公司搬迁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甲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据了解甲所在的公司在搬迁后积极听取员工意见,配合员工上下班路线需求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并且对于照顾不到的员工发放交通津贴。虽然搬迁确实造成劳动者上下班通勤时间延长,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但是公司积极补偿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他员工在公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可以看出,对劳动者的保护有边界,在平衡劳动者和公司的权利保护中不能损害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由于没有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企业同样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告知工会后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