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艾大学毕业后考上当地公务员,经单位同事介绍认识任不淑。甄艾听说任不淑有本地户口家境优渥并且有出国留学背景后,主动向任不淑告白,两人很快确立关系并领证结婚。婚后,甄艾才知道任不淑虽然是本地人但是因父亲多年卧病在床积蓄无几,并且任不淑花钱无度,宁可借钱也要维持表面阔绰。后两人离婚后,经常有债主上门讨债,甄艾只能拿出自己的工资为他还钱。此外,甄艾得知任不淑未经自己同意以家庭装修为名义借同事十万元用于炒股。
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归属,既可以约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所有,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视为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如果约定各自所有并且能够证明第三人知情,那么即便一方借钱不还,另一方也不用为其偿还债务。
可以发现,甄艾本是为了嫁入豪门嫁给任不淑,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协议。任不淑对外借款不还,甄艾面对索债的债主以自己的工资还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任不淑对外借债是为了家庭生活,例如孩子上学学费、装修费用等,甄艾有义务清偿。如果甄艾能证明任不淑借钱时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甄艾清偿借款。
任不淑为了炒股假借装修名义向同事借款十万元,同事有理由相信甄艾对借款知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任不淑在借钱炒股前应当和甄艾进行协商,其擅自做主未告知甄艾。但由于同事是被任不淑欺骗后善意借款,甄艾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拒绝还钱。但可以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任不淑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