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在读大四的艾劳动最近收到了很多公司的offer,虽然面试时她只是想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但是当真正收到通知后艾劳动发现每家公司都各有优缺,总有部分条件让她无法满意。在决定签订劳动合同前,如果她知道劳动者的下列权利一定可以点燃打工魂,选择最能保障权益最适合个人发展的公司就职。
在做出决定前,艾劳动想要对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即她可以联系公司招聘人员询问工资报酬标准和公司工作环境和员工福利。对于与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相关但劳动者想要了解的情况,公司也应当予以如实回答。
如果艾劳动最终选择甲公司就职,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甲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和艾劳动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向其支付两倍工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艾劳动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而非成立劳动合同时建立。并且甲公司不得以签订合同为由扣押甲的身份证,收取担保金或者财物。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艾劳动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无效条款。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如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甲公司和艾劳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年的试用期,那么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艾劳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艾劳动成为甲公司正式员工后,公司应当将其列入员工名册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入职后,艾劳动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足额按时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