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常说结婚看上去忤逆人性,但反映了人惧怕孤独的本性。婚姻需要投入精力、金钱、感情,并且变数风险极大,要求配偶忠诚要求子女孝顺。也正是在婚姻里,人们能感受到相濡以沫的温情,能享受“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长情。这其中除了感情和谐还需要金钱维系。如果夫妻间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各自所有,那么两人婚后所得财产基本都是共同财产,无论谁赚无论多少都要投入经营家庭生活。
财产既可以共同所有,也可以各自所有,夫妻间可以协议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书面形式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对于共同财产,当事人既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不订立上述协议默认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时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夫妻两人的劳动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如果甲月工资10000元,乙月工资3000元,并非甲乙各享有6500元,而是甲乙共同享有13000元。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甲结婚后创办一家零食制造工厂,尽管乙并未在工厂内担任职务没有为甲分忧,但是甲工厂的收益仍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共同所有的是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即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出版书籍的费用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著作权等人身权利仍归一方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如果甲乙离婚后,乙和丙再婚。甲和儿子遭遇车祸身亡,甲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甲先于儿子死亡,儿子继承甲的遗产后死亡。乙作为儿子的母亲继承的遗产属于乙和现任丈夫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