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一份工,挣双份钱,可能是所有人的梦想。这种听上去可遇不可求的好事,其实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想一下,如果你虽然找到工作,但是迟迟没能和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不会觉得非常没有保障。不签书面合同需要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形,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并非自劳动合同签订时建立而是从事实用工之日起确立。即甲虽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3月份便开始在公司上班,甲和公司从三月份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甲的公司如果和甲确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应当和甲订立书面合同,否则需要在用工第二个月到补订前一个月内支付双倍工资并给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甲的公司超过一年不和甲签订书面合同,不仅要支付双倍工资补订书面合同,还应当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
那么,如果甲恶意利用双倍工资制度,故意逃避订立书面合同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适用双倍工资制度,明显对公司不公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仅仅约束公司,甲也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