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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当事人离婚申请,一般需要重点审查哪些内容呢?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03 12:32:24

    

    离婚对一个家庭而言是一件天大的事,意味着劳燕分飞各走一边。可是对于每天都会接到数十起离婚起诉状的法院而言,离婚似乎并不罕见。相比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院无法像他们一样对婚姻中的鸡毛蒜皮都如数家珍。一个优秀的法官,拿到离婚案件后往往会聚焦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三个板块。尽量挽回尚有余地的婚姻,尽快帮助水深火热的当事人解脱,不故意拖延,不过分轻率。

    一般,如果男女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可以自行带着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耗时短效率高,并且离婚后还能保持体面。但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民政部门便不得为其办理离婚登记。这时,想要离婚的另一方便需要请求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收到离婚诉请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既可以调解和好,不毁一桩婚,也可以调解离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需要由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并不是所有的离婚诉请都能得到支持,只有在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时,才会准予离婚。

    考虑到感情浓厚的主观色彩,因而我国婚姻法对容易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形进行了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之一具备下列情形,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可能让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但是具备上述情形并非一定就构成感情破裂,是否破裂还需要综合当事人婚姻中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中涉及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那么其婚姻自始无效,而非法院判决离婚。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于子女,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定期支付抚养费,并且有权探视子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那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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