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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后,谁来承担风险呢?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01 10:45:41

    

    现实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便是买卖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通过支付价款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最常见的便是每天上班路上,等公交时在周围小吃车上购买煎饼,我们扫码付钱,摊主交付煎饼。当然,并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可以即时完成交付,如果卖方或者买方违约或者如果货物在路上发生意外无法交付,谁来负责呢?

    一份完美的买卖合同流程一般是卖方将归属卖方所有或者其有权处分的物品出卖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后卖方将物品交付给买方,买方自获得物品时取得所有权。当然,对于特殊物品如游戏软件等,在卖方交付游戏安装光盘后,买方只能获得该光盘,但不能获得其蕴含的知识产权。

    对于交付标的物可能包含的毁损灭失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对于交付时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如果买卖方相距甚远,需要通过物流公司代为运输,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原则上如果路上遭遇车祸导致快递灭失,由买方自行负责,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卖方承担风险,这时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买方或者卖方原因导致卖方没有按时交付标的物,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买方无故不取货,卖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例如甲乙约定3月1日交货,但是甲无故不前来取货。随后因乙仓库意外失火货物灭失,风险由甲自己承担,乙不需要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然,买方承担风险不影响其追究卖方的瑕疵给付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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