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打工人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艾劳动由于太想要得到岗位,自愿接受无条件加班以及不要加班费的要求,并且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后,艾劳动发现公司当初承诺的待遇一直没有得到兑现,并且应聘的岗位是会计却被安排到流水线进行苦力劳动。艾劳动认为自己受到欺骗,想要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在艾劳动看来合同无效,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自己不仅失业而且这两个月的工作也白干了。因此,在忍受和维权中摇摆不定。其实,如果艾劳动知道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相信他一定会毫不犹豫选择维权。毕竟,侵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绝对不被允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可见,即便艾劳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会造成艾劳动为公司无偿工作的结果。对于艾劳动付出的实际劳动,公司需要按照同工种岗位的公司支付报酬。
那么,艾劳动和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否真的无效呢?劳动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认是否无效。如果公司仅在条款中约定不支付加班费和无条件加班,那么将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条款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此外,该公司还以欺诈手段使艾劳动对部分条款产生认识错误后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司就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问题欺骗艾劳动,就该部分条款无效。
部分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如果艾劳动仍愿意在公司工作,可以和公司协商一致后对上述条款内容重新约定,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艾劳动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损害自己权益,也可以提前通知公司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