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的父子情,剪不断理还乱
甄艾和任不淑结婚后因财务问题经常争吵,严重伤害两人感情,很快两人协议离婚,约定由甄艾抚养孩子长大,而任不淑如果每月按时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就仍然保留孩子父亲身份,并且可以每周一次探望。但如果任不淑不给甄艾按时交钱,就更改孩子姓氏,并且拒绝其探望。
一场婚姻关系的破裂,听上去是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造成。但其实离婚后不仅男女双方伤筋动骨,孩子也会因幼时目睹的家庭状况而深受其害。因此,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要格外慎重考虑到孩子问题。在我国,男女协议离婚前往民政局登记也并不是签字盖章就可以拿到结婚证,需要出具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财产进行分割。诉讼离婚时法官更是会将两人对孩子抚养的问题作为重要衡量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由于社会经验和年龄智力上的不足,需要受到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管。不只是满足其物质生活,更要引导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离婚后,孩子只由一方直接抚养,显然难以对孩子抚养到位,仍需要另一方进行协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除了不再共同居住,在权利义务上都和之前相差不大。
任不淑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甄艾能否以抚养费为条件影响任不淑的父亲身份和探望权呢?这种约定从法律上看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父子血缘关系不能随意否定,并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任不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只是时间地点方式可以由两人协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非任不淑的探望对孩子不利,按照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任不淑的探望权。否则,甄艾应当积极协助孩子父亲探望孩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