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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里的打工人,还在忍气吞声战战兢兢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18 13:01:25

    

    艾劳动大学毕业后在人才招聘市场遇到老乡任不良,经他引荐进去一家公司面试。由于艾劳动社会经验几乎为零,再加上对老乡的信任,在签合同时艾劳动直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殊不知,光是试用期的合同规定就让艾劳动在工作时心惊肉跳。两年的劳动期中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发工资,并且公司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那么,试用期真的对劳动者如此严格吗?是否真的像艾劳动理解的那样试一试,决定权在公司呢?其实并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了充分保护。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尚不稳定。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需要忍气吞声,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公司和艾劳动的两年期劳动合同最多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两个月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艾劳动在试用期间内有权获得工资,并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工资待遇,公司对艾劳动也不能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艾劳动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如果想要解除和艾劳动的合同,则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除非艾劳动有过错或者难以胜任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解除。即便解除,也要向艾劳动说明辞退理由,不得无故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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