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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没有权利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14 10:18:55

    艾劳动和周叭叭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在履行中双方意识到有些需要调整的地方,公司认为对艾劳动的工作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艾劳动认为合同中规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不明确。于是经过协商一致,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渐渐地,在工作中,艾劳动发现公司的领班经常对不听话的同事进行打骂,不只是工作环境恶劣,并且还经常被以扣工资威胁逼迫员工从事危险活动。于是,艾劳动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不料却被告知无权举报,需要由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后才能给出答复。周叭叭公司知道艾劳动的举报后,急忙给他补齐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艾劳动的维权部分得到支持,但仍有权益没有得到及时保障。我们看到艾劳动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举报公司违法行为,外界的反映分别是拒绝受理和补齐拖欠款项。

    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对不适应实际的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艾劳动和周叭叭公司之间适用新订立的合同。

    那么,艾劳动究竟有没有权利举报周叭叭公司的违法行为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政府部门应当鼓励举报违法行为而不是拒绝受理。周叭叭公司不仅体罚劳动者,提供恶劣劳动条件,更存在威胁强迫劳动和强令冒险行为等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艾劳动发现的周叭叭公司的不法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知道被举报后,周叭叭公司为了拉拢艾劳动,对其补齐工资和加班费。然而从法律规定上看,艾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都应当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补足。如果周叭叭公司逾期不支付,需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艾劳动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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