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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也有尊严,也要维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04 11:37:26

    艾打工在一次招聘大会中和郝吝啬相遇,刚毕业毫无社会经验的艾打工凭借毫无警惕性的表现赢得了郝吝啬的青睐。经过一番讨论,艾打工傻傻投入了郝吝啬的虎口,签订了一份以完成钢炉修建为其劳动合同。但是好景不长,艾打工发现自己的工作不仅经常需要像特技电影里一样面临危险,公司不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提供当初约定好的劳动保护条件。由于十分信赖将他领进公司的郝吝啬,艾打工第一时间与公司协商,希望问题得到解决。看清郝吝啬真面目后,艾打工倍感失落,决定向公司要求辞职。不料,郝吝啬以钢炉尚未建好,辞职需返还全部工资并支付三万违约金为由拒绝。艾打工陷入迷茫,觉得未来充满陷阱。

    对此,我想说,别怕,一切尽在掌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一、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面对郝吝啬恶意不提供保护条件并不依法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艾打工的维权是正确且值得赞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他可以书面提前三十日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如果公司不当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立即要求解除不告知公司也是合法的。

    不仅可以顺利解除这份本就不当的劳动剥削合同,艾打工还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般而言,我们了解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还有无固定期限两种,郝吝啬和艾劳动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属于第三种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艾劳动的劳动期限为完成钢炉修建任务是合法的。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艾劳动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维权,法律对此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充分的机构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根据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艾劳动不愿意和公司和解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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