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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时恨不能千丝万缕,离婚时巴不得斩草除根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03 10:39:55

    艾结婚和项离婚是大学同学,互生情愫,约定毕业就结婚,但是毕业后,艾结婚由于智商高于常人上学早,所以毕业时才十九周岁不符合法律对女性婚龄的要求。爱情让人昏头,艾结婚依旧与项离婚举行婚姻仪式,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并托人通过特殊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项离婚暴露了爱打游戏的本性,沉迷游戏,两年不到,艾结婚就失去了兴趣,突然想到自己结婚证是非法的,想要去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这一想法,引起了项离婚父母的强烈不满,他们为了支付娶媳妇的彩礼欠债无数,生活困难。艾结婚自己也有些犹豫,原因是婚后半年父母因犯交通肇事罪不仅当场身亡,家里房产变卖还钱,几乎没有剩余财产。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工作的自己如果与项离婚将失去唯一住所。

    艾结婚对婚姻法很了解,清楚地知道自己与项离婚的婚姻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婚姻无效的规定,即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她并不知道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结婚时艾结婚才十九周岁,但是两年后离婚时她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要求,根据解释规定,她不得再以已经消失的无效情形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同样地,如果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婚后治愈的,也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宣告离婚。

    对于项离婚父母的彩礼烦恼,法院考虑到彩礼本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如果婚姻不在存续基于习俗给付的彩礼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为了家庭稳定生活,应当部分或者全部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于支付彩礼,项离婚父母借债无数,生活显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很有可能不仅项离婚难以再婚,项一家人的生活都将受到影响。并且双方结婚期限较短经常争吵并未育有孩子。因此如果双方离婚,艾结婚应当酌情返还彩礼。

    此外,对于艾结婚的顾虑,法律也进行了充分救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考虑到艾结婚离婚后没有住所,项离婚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艾结婚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保障艾结婚对房屋的使用和占有的权利,不至于居无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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