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爱狗养有一只爱犬名叫汪汪,一日外出遛狗时,狗狗突然狂吠并挣脱绳子向远处逃跑,郝爱狗急忙追赶,体力不支眼看着狗狗离开视线。此后,郝爱狗四处张贴寻狗启事,期望能够有缘再见。为了增大悬赏力度,郝爱狗还宣称如果有人帮他捡到狗将支付1000元作为报酬答谢。此后,劳好人捡到汪汪,主动归还给郝爱狗。郝爱狗觉得劳好人骨骼清奇是个人才,经调查劳好人开有一家家庭面包店,物美价廉但外形丑陋,决定与劳好人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蛋糕买卖合同。
郝爱狗能不能以自己给劳好人开拓了销售渠道为由拒绝支付悬赏报酬呢?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悬赏合同中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因此合同有效,郝爱狗既然以公开方式允诺将支付给劳好人1000元报酬,并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履行。
对于双方之后签订的蛋糕买卖合同,由于劳好人不识字,需要拿回家看。基于对他的信任,郝爱狗直接签好了自己的部分,让劳好人签完后送到公司。但没想到劳好人直接在合同上摁手印表示同意合同约定,这会影响合同效力吗?根据合同法解释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签订地,郝爱狗在公司签字,劳好人在家中签字,人民法院应当以最后签字地劳好人家中为合同签订地。至于摁手印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好人摁手印与郝爱狗的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代表接受合同约束。
合同签订后,劳好人应当履行按期交货的义务,而郝爱狗应当如数支付价款。如果劳好人的家庭工坊一天只能制作一个蛋糕,而按照约定,其应给郝爱狗每天一个蛋糕,那么在三个月的履行期内,劳不得接受他人订单。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