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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前,这些钱的问题你想清楚了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0-31 16:35:58

    签劳动合同前,这些钱的问题你想清楚了吗

    艾劳动毕业后多次投简历无果,心灰意冷的他来到人才招聘市场,期待能找到一份能满足温饱的工作。由于学的专业太过冷门,并且偏理论,很多单位都婉拒了他的毛遂自荐。这时郝惨公司被艾劳动的诚心打动,想要给他一次机会。但由于郝惨公司还想进一步考察艾劳动,因此,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八个月后,由于郝惨公司迟迟不与艾劳动签合同,艾劳动觉得没保障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仲裁。随后,双方补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且,郝惨公司支付巨资请来专家培训艾劳动,并且双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服务期协议。不料,艾劳动天资聪颖,第六年精通雕刻,声名远播。受到挖墙脚公司的高薪诱惑,擅自为挖墙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艾劳动经过多次找工作的经验对于劳动法非常熟悉,并且具备极强的维权意识。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无效。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郝惨公司尽管接受艾劳动的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八个月未订立合同的行为损害艾劳动的合法权益。由于艾劳动仍愿意补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可以因此补订书面合同,郝惨公司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到补订合同的前一日向艾劳动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但是如果郝惨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书面通知,艾劳动不愿意与公司订立书面合同,那么只要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只需要支付劳动期间报酬,不需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艾劳动在劳动合同期满但仍处于服务期内擅自违反郝惨公司约定与挖墙角公司签约的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向郝惨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尽管此时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尚处于服务期内,因此艾劳动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当然,因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产生的违约金也不能漫天要价,不得超过相应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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