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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他人欺诈签订的合同还能补救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0-25 14:22:11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甲所在的公司因无法进货也不能对外销售而宣告破产。中年失业的甲感到十分焦虑,孩子兴趣班要钱,房贷车贷要还,老婆的护肤品也要采买,被逼无奈的甲想起父亲去世时留给自己的一个青花瓷的古董。由于甲对于古董没有研究,所以他来到古玩市场,古董爱好者乙提出自己愿意购买,但需要先拿回家研究一下。乙联系自己认识的古董专家丙,丙一眼看出这个古董价值不菲,乙丙合谋由丙向甲谎称这是赝品。甲倍感失望,于是只好以1000元低价卖给了乙。后半年后整理父亲遗物时,甲发现了花瓶为真品的鉴定书。

    本案中甲乙签订标的为花瓶的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乙丙的欺诈使甲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尽管双方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因乙丙的欺诈手段可撤销。

    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甲的损失需要主动行使撤销权才能得到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甲在签订合同半年后发现乙丙的欺诈行为,因而自发现鉴定书确认乙丙欺诈之日起一年内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关于本题中为什么乙丙恶意串通欺诈甲仅仅造成合同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可以从合同法的规定中得出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即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无效后果,但如果是使相对人违背真实意思,受到利益损失则是可撤销。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应当是签订合同的双方而不是其中一方。

    需要注意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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