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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上岗,干了几天不满意,我可以直接不来上班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0-20 18:13:03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上岗,干了几天不满意,我可以直接不来上班吗?

    每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只有辛勤劳动才是生存之本。但目前很多刚毕业的年轻人,心思浮躁,很难踏实投入到两点一线的生活,而且在实践中,不规范的务工形式一直广泛存在,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佣单位,为了方便省事,双方均怠于签订完整合规的劳务合同,而且有很多任性的年轻人,上了几天没有办离职手续就不干了,这些不规范的务工习惯,往往会导致劳动纠纷频发。大家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杨某2006年9月到某学校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0日,学校总务处李科长口头通知其不要上班了。随后杨某离岗,但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2017年1月20日,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因杨某不愿继续在学校工作,调解未果,仲裁委认定杨某单方面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因其劳动关系解除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其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辞而别意味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无故离岗的劳动者是拿不到法律支持的经济补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了赔偿金。为此,用人单位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首先,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信函等形式催告劳动者来上班,告知不辞而别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其次,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做到在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事宜时有据可依。

    总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所以,年轻人还是要好好上班,规范自己的劳动意识,我们都有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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