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李某是一礼品公司的员工,2018年4月25日20时左右,李某与两名客户洽谈业务时消费饮酒,凌晨2时左右,李某陪客户消费结束,在从饭店的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当场晕迷不醒,随即同事将其送往医院抢救,2018年4月26日2时55分医院对其血清采样检查报告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363mg/100ml.
2018年4月28日17时33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2.脑疝;3.蛛网膜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5.中枢性呼吸衰竭;6.左侧枕顶部头皮血肿;7.急性酒精中毒。”
2018年5月2日,李某任职的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证据材料,要求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2018年12月1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于2018年4月25日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醉酒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李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首先,根据证据可知,李某在送医院抢救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为3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因此,李某系醉酒期间从饭店的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导致当场晕迷不醒,于2018年4月28日17时33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主张李某因接待客户洽谈业务、应酬而发生意外事故摔倒导致脑疝或者中枢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故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醉酒并非单纯指醉酒致伤或醉酒致死,应扩大解释为醉酒后发生伤害都不能认定工伤,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目的
本院认为,发生案涉事故时李某在饭店接待客户洽谈业务,消费结束后从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导致当场晕迷不醒,可视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但是,李平喝酒乃至醉酒行为,在其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意外事故,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那么,应酬客户时喝多了不慎摔倒身亡,算不算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一条 员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就本案而言,各方当事人对于李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持异议,故不论其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均不得给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在实践中,喝酒是应酬交际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个案子也是提醒大家,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切莫贪杯,应酬客户时喝多了而发生意外,无论是摔伤还是死亡,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最终的惨痛都要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