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应酬客户时喝多了不慎摔倒身亡,算不算工伤?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9-09 17:36:59

案件事实

    李某是一礼品公司的员工,2018年4月25日20时左右,李某与两名客户洽谈业务时消费饮酒,凌晨2时左右,李某陪客户消费结束,在从饭店的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当场晕迷不醒,随即同事将其送往医院抢救,2018年4月26日2时55分医院对其血清采样检查报告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363mg/100ml.

    2018年4月28日17时33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2.脑疝;3.蛛网膜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5.中枢性呼吸衰竭;6.左侧枕顶部头皮血肿;7.急性酒精中毒。”

    2018年5月2日,李某任职的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证据材料,要求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2018年12月1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于2018年4月25日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醉酒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李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首先,根据证据可知,李某在送医院抢救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为3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因此,李某系醉酒期间从饭店的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导致当场晕迷不醒,于2018年4月28日17时33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主张李某因接待客户洽谈业务、应酬而发生意外事故摔倒导致脑疝或者中枢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故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醉酒并非单纯指醉酒致伤或醉酒致死,应扩大解释为醉酒后发生伤害都不能认定工伤,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目的

    本院认为,发生案涉事故时李某在饭店接待客户洽谈业务,消费结束后从二楼楼梯走到一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在一楼导致当场晕迷不醒,可视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但是,李平喝酒乃至醉酒行为,在其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意外事故,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那么,应酬客户时喝多了不慎摔倒身亡,算不算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一条 员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本案而言,各方当事人对于李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持异议,故不论其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均不得给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在实践中,喝酒是应酬交际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个案子也是提醒大家,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切莫贪杯,应酬客户时喝多了而发生意外,无论是摔伤还是死亡,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最终的惨痛都要自己承担。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