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受伤,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吗?
案件事实:
于某从2014年6月开始,经人介绍,去张某的餐馆当厨师。该餐馆由张某个体经营,张某未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于某办理工伤保险。从2014年6月到2016年7月,张某都是以现金形式给于某发工资,到2016年8月才开始通过银行代发于某的工资,其中,在2016年4月,张某为于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
2017年5月,于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点燃的液化气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手掌、前臂深二度烧伤,面部、背部浅二度烧伤。尤其是脸上落下的疤痕,让他在找工作时备受歧视。张某支付了于某受伤后五个月工资、6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后就想一推了之。
于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时受伤,理应有工伤赔偿,张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于某遂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却发现没有劳动关系证明,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他与餐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拿出了一份《协议书》,辩称双方明确约定为雇佣关系,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某对《协议书》不认可,主张这份协议是伪造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餐馆是个体工商户,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招用于某为其成员,并按月支付原告工资,于某在工作中受餐馆的管理、支配,他的工作内容是餐馆的组成部分,且用工方式连续稳定,应认定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认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于某是餐馆职工,他在餐馆厨房工作时身体多处烧伤,应当认定为因公受伤。
2019年10月17日,于某拿到了工伤确认行政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判决驳回该餐馆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1、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认定餐馆和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呢?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在本案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张某与于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事项,就可以认定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该劳动者即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保障。
2、于某已经获得了保险理赔能否再申请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因此职工在获得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本案中,于某在获得6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后,仍然有权向雇佣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以及工伤保险理赔款的赔付。
经过本案,劳动者们应该注重自身权益保护,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也切不可心存侥幸,应及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免意外发生时,承担不可避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