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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被告有什么区别呢?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8-12 16:25:43

    在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被告有什么区别呢?

案件事实

    A材料公司与一家B科技公司签订了一组机器人装订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了A材料公司要向该B科技公司支付一笔预付款,B科技公司在取得该预付款后,将该笔款项全额转付给另一家C科技公司。

    在该买卖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设备在A材料公司多次由C科技公司的员工调试修理,但是设备一直未能达到验收状态,A材料公司遂要求与B科技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其损失。

    B科技公司认为,合同的履行及钱款的收支,实际是A材料公司与C科技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自己的角色更类似于居间,于是请求法院追加C科技公司为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B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一直未能满足该材料公司的需求,且经过长达一年的调试也未能满足,已构成严重违约,认定该A材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其支付的预付款。

    对于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这家C科技公司辩称:自己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人,法院应当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未针对其提出诉讼请求,自己并非该案件的被告。

    法院对追加C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要求不予准许。但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这家C科技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C科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总结

    那么,对于C科技公司的身份,法院是根据什么进行认定的呢?也就是说,在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被告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而在本案中,C科技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原告、被告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C科技公司的参与可以辅助身为被告的A科技公司进行诉讼,并且跟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所以C科技公司应该被认定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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