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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做出的是“要约邀请”,为什么被认为发出了要约?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0-28 14:23:05

    甲早上上班等红灯时在路口接过一张超市促销宣传单,鸡蛋又便宜了,降至4.5一斤,甲心想晚上下班去逛超市时一定要买点鸡蛋带回家。到了公司,投币从自动售货机里买了一瓶饮料。身为一名斜杠青年,甲除了是码农还经营着一个手工甜品店。今天出了新品蛋黄酥,甲赶紧联系老客户,询问他们要不要购买。好友乙听闻后打电话给甲,预定5月3号100个流心蛋黄酥五元一个送到A地。甲表示价格过低,要求提高到十元一个。

    作为一个标准的现代青年,可以发现甲的一天处于不断买卖中,购买他人提供的服务和商品,也在吸引他人购买自己的商品。这其中,不得不提到今天的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由特定人为订立合同而单方做出,合同成立取决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反悔需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前撤回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会发生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希望他人与自己缔结合同的表示,他人发出要约后,要约邀请人做出承诺。

    由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因而要约需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即需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内容的规定。一般而言,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包含不确定不完整内容为要约邀请。而标明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商业广告的内容因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像甲收到的超市促销单尽管标注具体价格,但是由于没有数量限制等内容,超市不受要约约束,不会因甲承诺而与甲形成合同关系,不会因缺货而承担违约责任。而自动售货机则是要约,甲投入货币构成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同理,甲联系客户是要约邀请,乙的预定是要约,此后甲向乙就要约标的提出新价格,由于涉及到对要约内容的根本改变,构成新的要约。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关合同订立和责任分配。要约人受到要约约束,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正确界定二者,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减少纠纷,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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