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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半年,单位补缴社保,员工离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4-21 18:11:37

    用人单位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保险。应当在法律表达上是“应该,必须”的意思。用人单位违法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哪些后果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当月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双倍工资一般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计算,直至实际签订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劳动监察时效为二年,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因此,大家还是要注意一点劳动维权时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也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经济补偿金条款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设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长确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员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计算。如经济补偿未能按时支付,则另加50%的额外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满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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