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情况下,衣服店对顾客遗忘的物品负有临时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物品的主人与接受委托保管物品的人之间为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由法条可见,保管有偿与无偿之间,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大过失: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一般过失: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较高要求但未违背一般人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的过失状态。
(实践中一般会看保管人是否采取了恰当的保管措施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