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寄快递丢失4800元手镯
近日,重庆林女士通过圆通快递,寄了两只手镯到广东。没想到,其中一只价值4800多元的手镯不翼而飞。林女士赶紧联系快递公司,发现包裹到达广东时,缠绕在一起的两个盒子变成了一个,连包裹上面的胶带也发生了变化。圆通工作人员承认丢失了一个盒子,但表示只能赔300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林女士将手镯交付给圆通快递公司寄送到广州,双方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快递公司负有将运输货物安全运输并交付到收件人的手中的义务,待收件人验收合格实际签收包裹时,视为货物交付。林女士和圆通快递的货物运输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收件人签收货物之前,手镯遗失的风险尚未转移,应当由林女士自己承担。但是,林女士在将手镯交付给圆通快递时,圆通快递有义务将货物妥善保管,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林女士可向圆通快递主张。
因此,从林女士与圆通快递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来看,在实践中大多属于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格式合同,其中部分条款免除快递公司遗失货物的赔偿责任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快递公司不得以货物未保价为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