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离婚因收入低想要回彩礼
近日,福建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据悉,刘某(男)在202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严某,交往之后约定结婚,并给付了严某彩礼186000元,在婚后生活中,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在2021年底经过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之后离婚。离婚之后,刘某因为工作收入过低,造成生活困难,于是想要回当初结婚所给付的18万余元的彩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严某返还彩礼8万元。
彩礼的法律性质为何?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三种法定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把握。
根据案例检索,对于彩礼的返还数额,一般情况下按照以下的比例进行返还。对于骗婚(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彩礼全部返还;对于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无论是否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都应当全部返还;对于双方已经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的,6个月—1年的 ,彩礼返还30-50%;1年以上的,彩礼返还0-30%。
本案中,结合刘某因为结婚给付彩礼、工作收入较低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双方结婚之后共同生活了将近一年时间,没有生育孩子的情况,法院判决严某返还8万元的彩礼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法律的宗旨和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