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泳池水尿素超标最为普遍
今年夏季炎热酷暑,游泳池成了最适宜去消暑的去处,但是近期,全国多次出现了儿童感染腺病毒的病例,这些病例有一个共同点——近期去过游泳池。经过相关部门检测,全国多地出现游泳池水质不合格等问题,其中问题主要有水质浑浊、尿素超标、余氯浓度过高、大肠杆菌超标等。
游泳池水质不合格存在许多原因,有些游泳池宣称一周换一次水,但因为控制成本只是放掉一部分水再进行添加,有些游泳池因为开设了游泳班,所以害怕影响教学进度而延迟换水周期。
如果因为游泳池水质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法律怎样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便是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游泳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救生人员,餐厅应当在拖地之后提示“小心地滑”,电影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注重消防安全。
如果消费者在游泳池因水质不达标而造成疾病等人身损害的,可以依照侵权法律要求游泳场所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经营者明知水质不合格,依然向消费者提供游泳服务的,属于“消费欺诈”,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不仅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