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骑电瓶车高架逆行被撞身亡担全责
6月27日,上海崧泽高架南侧G15沈海高速路段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高架道路上由东向西逆向骑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骑车人经抢救无效离世。近日,上海公安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存在违反禁令标志驶入高架道路、逆向行驶、超速3项交通违法行为,小轿车驾驶人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处理民事侵权有三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已经进行认定,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顺序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已经经过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