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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9-01 15:29:56

        5旬大妈站吊桥上恶意摇晃半小时

        8月21日,河北保定。一5旬大妈在景区吊桥上疯狂摇晃围栏,当时桥杆摇折了。拍摄者王先生表示,同行人员提醒她但她并没有停止摇晃。因为这个景区不收费,但是自己认为应该维护好景区设施,觉得这种行为特别可耻。

        恶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景区吊桥属于公共设施,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应当共同维护,大妈不顾吊桥上还有其他游客安危,恶意摇晃围栏并导致桥杆摇折,属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可对其进行警告、训诫,制止其违法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造成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大妈摇晃景区吊桥围栏并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尚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没有毁坏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大妈的行为在道德上已经受到各大平台以及公民的强烈谴责,同时将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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