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海关将20吨洋垃圾退运出境
近日,大连海关所属的大窑湾海关在执行日常查验时,发现了一批可疑货物,这批货物呈黄色粉末状,部分有结块,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这批货物主要为氯化钠成分,来源是生产脂肪酸等化学产品的混合副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未经允许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我国法律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
如果进口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构成犯罪的,必须是进口废物造成了我国严重环境污染,或者是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人身健康损害的后果。
固体废物不仅会侵占土地,还会污染土壤、水体、大气以及环境卫生,固体废物处置不当的,可通过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等环境介质直接或间接被人体吸收,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所以,面对通过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获利的,应当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