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容院拉踩鹿晗被判赔近4万
近日,鹿晗与广州晨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涉事医院被判赔鹿晗经济损失3.5万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2600元。
据悉,晨曦美容医院在其公众号内发表了题为“相比宋慧乔的抬头纹,鹿晗这波露脸连滤镜都拯救不了”的文章,其问张治中包含了多张鹿晗的肖像照片,文章末尾还附有“7年零事故”的宣传字样。该美容院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包括名誉侵权以及肖像权侵权,被鹿晗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于名誉侵权,法律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依照侵权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美容院不仅要对鹿晗进行经济赔偿,还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无论对他人的映像、评价好与不好,都不应当在公众场合对他人的名誉、肖像等权益进行侵犯,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