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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早餐做得不好吃动手殴打妻子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28 11:00:00

        丈夫因早餐做得不好吃动手殴打妻子

        近日,北京。王女士与丈夫李某某结婚以来,丈夫几乎每日都以做饭时间晚了几分钟、做饭难吃等小事冲王女士大呼小叫,并时常辱骂王女士,有时甚至大打出手。近日,李某某因嫌王女士早饭做得不好吃,就动手打了王女士,致使王女士眼部受伤。王女士因惧怕丈夫从家里搬出,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向王女士发出有效期为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李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就故意殴打王女士,并且殴打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已经侵犯了王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施暴者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本案中的李某某作为丈夫应当与其妻子共担家务,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而李某某却凭借自身体力优势对自己妻子大打出手,有失男性在家庭关系中应有的气度与担当。人身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立法举措,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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