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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50万元卖微信号被判交易无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27 08:00:00

        网红50万元卖微信号被判交易无效

        江苏无锡的程某从事医美顾问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拥有一众粉丝。2019年,程某与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某协商后,将自己拥有众多粉丝好友的9个微信账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赵某先行支付了30万,程某在完成账号变更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尾款,随即起诉至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的转让行为,未获得账号内顾客的知情和同意,变更后发布的朋友圈或涉嫌欺诈行为,因此判定交易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在法律上,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下列行为自始无效:

        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首次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在民法中,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经综合认定后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其三,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当以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权利为代价,其行为有违公平正义。

        其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实施民事行为的共同合意,双方并不追求民事行为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最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程某和赵某的微信号买卖行为在双方形成实质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赵某购买微信号的用途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其购买行为无效。程某应当退还购买微信号的货款并要求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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