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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推倒同学致十级伤残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27 11:00:00

        小学生体育课推倒同学致十级伤残

        近日,湖南怀化某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小雨在上体育课时,被同班同学小明从背后推倒,小雨当即不能行动。经过送医治疗,小雨被诊断为右侧肱骨股外侧踝撕脱骨折,采取手术治疗。治疗之后,经过司法机构鉴定,小雨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发生了争议,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小明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

        在校未成年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哪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学生参加体育课参加体育训练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本案中,小明故意推倒小雨,造成小雨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为侵权人小明不具备民事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代替责任,学校,教育机构在体育课期间并没尽到看管的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的学校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还可以继续向小明的监护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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