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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独自取快递遭男子尾随猥亵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26 14:00:00

        女童独自取快递遭男子尾随猥亵

        8月17日,江苏扬州。小女孩独自一人去母婴店取快递,一男子尾随进来,乱摸小女孩身体。男子自称是女孩亲戚,被女孩否认。老板翟先生发现不对劲,立即呵斥让他离开,并把小女孩留在店里,给她妈妈打电话。随后小女孩妈妈过来将其带回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规定表明,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男子跟踪受害人并在药店趁机实施猥亵,属于有预谋的猥亵行为,且药店来往人员密集,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男子的行为性质恶劣,可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侵犯的是作为人的性羞耻心,“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情节要求行为人实施强制手段使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从而实现猥亵目的。“猥亵儿童”的情节我认为不需要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前置条件,其理由在于,儿童对“性”缺乏完备的认知能力,根据他们的智力和生活经验很难判断对方是否超出限度在实施猥亵行为,因此行为人可以此为借口逃避罪责。

        本案中,男子冒充女孩亲人持续尾随并实施猥亵行为,女孩对此行为虽然无准确认知,应当认定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猥亵。但是,鉴于男子在药店老板呵斥之后及时停止未造成严重损害,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给予其适当的治安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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